「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」自2010年度起,除須通過五項考科(國文、漢語語言學、華語文教學、華人社會與文化、華語口語與表達),還須符合外語能力合格認定基準,始由本部發給「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」,另經98年試務委員會決議,考生檢附之外語能力證明無年限之限制,教育部呼籲有志報考者應即早準備。
基於本考試成績自翌年起,三年內得予採計,為保障考生權益,2009年度以前(含)曾報考本考試者,至少有1科成績及格,且該成績尚在保留期限內,得免繳交外語能力證明,並於5考科均及格後,提出歷年成績證明,經查核無誤後即可發給本證書,最遲不得超過101年10月31日,逾期則須依規定繳交外語能力證明。
例1:若考生於97年與98年各通過1考科,此考生在101年10月31日前通過5項考科,則只須於規定時間內繳交歷年成績單,經查詢無誤後,即可發給本證書,但97年通過之考科因保留期限僅至100年10月31日,考生仍須在101年10月31日前重新取得該考科及格成績。
例2:若考生於97年通過2考科,並於100年10月31日前取得5考科通過,則可繳交歷年成績單取代外語能力證明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