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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化交流部
文化交流部 -> 關於TLI教育基金會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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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財團法人中華語文教育基金會】是由從事推廣華語教育多年的中華語文研習所何景賢董事長捐助,

於86年設立完成,以推廣中華語文教育為宗旨。依有關法令辦理以下業務:

一、輔導外籍人士及華僑研習華語。 
二、培訓華語優良師資。
三、編制華語文教材(含有聲及無聲)。
四、推動兩岸漢語語彙文字整合。
五、促進中外語言文化交流。
六、聯合國際組織推動有關本會宗旨活動。

不定舉辦各種藝術文化參訪活動

 遠渡重洋來學習華語,而不瞭解本地文化而歸,是極可惜的;因此本基金會定期及不定期的舉辦各種文化課程,如國樂欣賞、中國戲曲賞析、陶藝製作、詩詞吟唱,茶道、各博物館走訪…等,讓在台學習華語的外籍人士,除習華語外,藉由這些活動讓中華文化融入生活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財團法人中華語文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

第一條: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組織之,定名為「財團法人中華語文教育基金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第二條:本會以推廣中華語文教育為宗旨,依有關法令辦理以下業務:
    一、 輔導外籍人士及華僑研習華語。
    二、 培訓華語優良師資。
    三、 編制華語文教材(含有聲及無聲)。
    四、 推動兩岸漢語語彙文字整合。
    五、 促進中外語言文化交流。
    六、 聯合國際組織推動有關本會宗旨活動。

第三條: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壹千萬元,由何景賢、朱婉清捐助,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,得繼續接受捐贈。

第四條:本會會址設立於台北市羅斯福路三段五十號四樓。

第五條: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,董事會職權如下:
    一、 基金之籌集、管理及運用。
    二、 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。
    三、 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。
    四、 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。
    五、 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。
    六、 董事之改選(聘)及解聘。
    七、 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。

第六條: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人組成,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選聘之,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,董事均為無給職。

第七條: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,連選得連任,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,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。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,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,新舊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。

第八條: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,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。

第九條: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,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。
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,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,對於議案之表決,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,但下列事項之決議,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,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
    一、章程變更之擬議,如有民法第六十二、六十三條情形,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。
    二、不動產處分之擬議。
    三、解散之擬議。
 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,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,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,會後並將董事會議記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
第十條: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,每年一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,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    一、 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。
    二、 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。
    三、 財產清冊。

第十一條: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,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,並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
第十二條: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,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為原則,非經主管機關之許可,不得處分原有基金,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贈。

第十三條: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,變更董事、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,均須經董事會通過,函報主管機關許可,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。

第十四條:本會係永久性質,如因故解散時,經依解散之賸餘財產,不得歸屬任何於個人或私人團體,應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或地方自治團體。

第十五條: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六年一月十五日,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第十六條: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。